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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版《委托购房协定 书》下月启用 中介公司收费将更规范

  厦门网-厦门日报讯(见习记者 王俊宏)“看房”是二手房交易的首要 一环,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,中介公司往往会要求 购房者在看房前先签署 一份《房产求购委托书》(即“看房书”)。不过,就是这份由中介公司自行制定 的“看房书”,由于自身部分内容的不合理,引来诸多争议。

  本月起,由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牵头制定 的《委托购房协定 书》将在全市广大 中介公司推举 应用 。这份普遍 征求了有关律师、仲裁机构和司法部门见地的“看房书”,在维护 买方及中介方双方权益方面做出了更深层次的尝试。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提醒 ,市民今后在看房时,可以要求 与中介公司签署 这份统一文本的看房书。

  看房书不规范

  购房者被控恶意跑单

  2009年12月,吴小姐通过A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子,不过由于不满A中介公司的服务质量,她最终通过B中介公司买到了这套房子。日前,她被A公司以“恶意跑单”告上法庭,要求 吴小姐支付2.5%共计13500元的中介费。

  A公司的相干 负责人表示 ,在看房之前,他们与吴小姐签署 了该公司自制的看房书,“约定 只要是我们第一次供应 房源信息,其后吴小姐与该房源的任何交易行为 均应支付我们中介费。而她现在不付钱,就是跑单。”在看房书上,记者看到了“经中介方介绍实地看房后,无论买方通过何种途径 与出售方及出租方(或其代理人)私下成交,或介绍他人(包括 但不限于亲属、朋友、同事等)与出售方及出租方(或其代理人)私下成交,均视为该中介方介绍,买方应按本委托书约定 的出售报价的2.5%支付中介费”的条款。

  吴小姐也很委屈,“那套房子的信息并不是这家中介公司独有的,这家中介服务不好,我就换了一家中介公司。最终我并没有在他们那里成交,怎么还要给他们中介费呢?”

  经湖里区公民 法院审理,以为 看房书中的部分条款无效,A公司败诉。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张盛利律师表示 ,看房书中的许多内容通常是中介公司为了反复 应用 而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,属于格式 合同条款;该看房书规定“只要吴小姐经该中介公司介绍看房后,吴小姐与房东的一切交易行为 均视作该中介公司居间运动 的后果,吴小姐就应支付全体 的中介费”,这种约定 易造成法院对该条款做出双方权力 义务的失衡、显失公正 的解读及无效的认定,自然中介公司的主见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撑 。